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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李劲松谈两高司法解释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2010年2月9日

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前不久公布的惩罚利用手机传递黄色淫秽内容犯罪作出司法解释。中国官方媒体高调赞扬了这个司法解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什么是黄色淫秽的内容提出明确的定义。中国司法中有关性犯罪的处罚,包括对未成年人性犯罪处罚,都存在着不明不白的灰色空间。围绕上述问题,本台中文部记者一通电话专访了中国维权律师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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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黄色信息很难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 dpa

德国之声:

李劲松律师,现在这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虽然给出了个解释,讲用手机传递所谓黄色短信要受到惩罚,但是基本上只定义了惩罚的过程, 但是对什么是黄色短信的基本定义没有。 这是什么原因定这个黄色短信的内容这么困难呢?

李劲松:

具体的什么原因我也不清楚,这是他们最高检察立法,相关立法人员他们自己心里清楚。但是作为旁观者或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我的分析,就是说,就拿这个打个比方吧,这个定义如果要由我来定义,确实是很难,因为色情的那些东西实际上,就是像说一把菜刀,它是双面双刃的,所以他这一块,他要界定也是比较困难的。比方说色情的,本来就是人性里面一大部分是纯的这个内容。那么你不能说它就是犯罪的。但是他是确实在有时候他过度了,会对社会的环境,对社会的生活会产生一切不良影响。像这种时候他是有社会危害性的。但是这个度实际上是很难量化的,这也是他立法上不能明确,没有明确的一个原因之一。但是作为法律人来说,我认为这样做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你不能因为它很难界定你就不界定。因为你不界定你还不如就不要去立这个法。否则你立法就会为执法人员创造一个任意执法,或者说侵犯民权的空间。

德国之声:

这个定义是一个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网上和网友座谈的时候,讲到说如果你不好定义的话,那么请网友自己想一想有一些话你要不要当着孩子说,你不能当着孩子说的话就基本上就都属于黄色的东西。但是呢,在中国社会里面养情妇啊, 包二奶啊,这些东西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包括在家看黄牒。 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色情在私人范围里面,怎么界定这个私人范围?在私人范围里面这个色情是一个怎么样的法律的定义?

李劲松:

它不危害社会的时候,那么就可能不是犯罪。或者不能论罪。这个犯罪的一个基本的要点就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刚才你介绍的那种相关人员的说法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因为不同的人,不同的家庭对小孩的教育是不同的。有不同的方法。那有些家庭可能说非常保守,非常传统,比方说, 伊拉克那类的,女同胞都要用黑纱布蒙着眼睛。 那在中国,或者说在美国,德国这样的国家就根本认为这种行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就是说,女同胞能以本来的面貌立足于世界那是天经地义的事。那同样在中国的家庭里面也是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每个人有不同的感受。所以他刚才反问网友的那一点,我想作为法律人来说是不负责任的。

德国之声:

我们看到中国社会的标志性的广告,或者说一些东西, 越来越多的增加了很多的性暗示的东西。那么一方面是大规模商业化的性暗示, 另外一方面又要求说你们暗示可以,但是你们不能把它明说出来。暗示不算是犯罪明说就是犯罪。

李劲松:

这件事我感觉就是说,现在的问题不在于这里,现在的问题在于一些立法的人,有些高官,他来是就是一些淫秽色情的人。比方说,像重庆公安局局长文强。他们自己在台上如果没下台之前,他对于这些问题肯定是他可以做色情的事,或者淫秽的事,他有权力去做。但是其他的人是没权力去谈或者看。但这种现象怎么说呢,这种现象, 中国这些问题如果你要是一下说清楚也难。他都是系统性的,有一定的连贯性。但就这件事来说,我觉得不管有多难,你都一定要量化界定清楚。如果没有这个能力,你不要去立这个法。否则你就是一个立法腐败,或者说立法的不负责任。

德国之声:

还有一个事就是说对于性犯罪的司法界定也不一样。比方中国法典上没有嫖宿幼女罪。是在习水这个案子上,居然就以法典上没有的罪名判了人的罪。但是相反在其他一些案子里面,明明是和十四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的,他居然就可以不按强奸罪来论处。 这样的司法事件,和现在的手机短信传递所谓黄色内容没有明确界定之间有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是不是说基本上还是按照有钱有势的人的需要来解释这个法律?

李劲松:

至少说是存在这个空间。就是说它有这个条件,或是有这个空间去这样做。如果说界定的非常清楚,他这样做的话,至少他知道他在这件事上要留下痕迹,或者说总有一天要是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如果你没有界定的话, 那么他这样做了,他可以肯定的说他其实永远都不用因为这件事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也有可能说是立了法,特别是在中国目前处于由人治向法治转型的阶段,中国不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法律国家。那么我觉得就是说有些贪官污吏有违法乱纪,伤害老百姓的事情,或者说玷污法律尊严的事情出来,在中国来说应该是正常现象,中国目前这个阶段。但是不能说因为这是一个他们经常有这样的现象,就对法律失去信心,因此认为你立法界定得再清楚也没用的,不是这样的。

采访记者:一通

责编: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