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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的法律问题(一)

钱跃君2003年3月15日

入籍,是很多在德中国人留德多年后终会碰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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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德国国籍的法律门槛有所降低图像来源: AP

根据出生获得德国国籍:德国议会通过新国籍法

社会民主党和绿党执政后,一心想在外国人政策上有所作为。去年一月十三日,联邦内政部向联邦议会递交了改变德国入籍法的讨论草案,导致去年一年中,德国政坛和新闻界为了外国人入籍问题讨论得沸沸扬扬。

但想通过这份草案的难度较大,原因是,尽管社民党和绿党在联邦议会Bundestag占多数,但在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却没占多数。根据德国宪法,一个新法律或法律改动不仅要在联邦议会通过,而且还要得到联邦参议院认可。为此执政党就必须想方设法得到反对党中自由民主党的支持,于是就又回到了自民党早在与基民盟联合执政时就已提出的改变入籍法设想。

三月十六日,社民党、绿党和自民党联合向联邦议会递交了改变德国入籍法讨论草案,并匆匆于五月七日在联邦议会通过、于五月二十一日在联邦参议院认可,并在2000年1月1日正式实行。这样匆匆通过的法律必然存在很多实行方面的问题,这是后话。

得到德国国籍通常有两个渠道:

一、根据出生获得德国国籍,

二、通过入籍获得德国国籍。

前者的内容主要在德国国籍法中(Staatsangehoerigkeitsgesetz),后者主要在外国人法(Auslaendergesetz)。

所以这次讨论和通过的国籍法改变,主要也是这两个法律。其它相应改变的法律还有:

处理国籍问题法Gesetz zur Regelung von Fragen der Staatsangehoerigkeit

减少多国籍及多国义务兵役制国际条约法Gesetz zu dem Uebereinkommen vom 6. Mai 1963 uebr die Verringerung der Mehrstaatsangehoerigkeit und ueber die Wehrpflicht von Mehrstaaten

改变国籍法Gesetz zur 膎derung des Reichs- und Staatsangehoerigkeitsgesetzes

减少无国籍法Gesetz zur Verminderung der Staatslosigkeit

建立联邦管理局法Gesetz ueber die Errichtung des Bundesverwaltungsamtes

身份证法Gesetz ueber Personalausweise

居民申报法Melderechtsrahmengesetz

护照法Pa遟esetz

居民登记法Personenstandsgesetz

联邦被驱逐者法Bundesvertriebenengesetz

笔者在本期将讨论和介绍"根据出生获得德国国籍问题,第二个题目将放在下期,因为"通过入籍获得德国国籍的问题比较多,而不是像新闻界"炒得这么简单,那里涉及到普通入籍(normale Einbuergerung)与宽松入籍(erleichterte Einbuergerung)、必须入籍(Anspruchseinbuergerung)和可能入籍(Ermessenseinbuergerung)等情况。

公民与德国公民

根据法律定义,国籍是一个自然人(natuerliche Person)与一个国家Staat的成员关系:

Staatsangehoerigkeit ist die rechtliche Mitgliederschaft einer natuerlichen Person in einem Staat, die rechtliche Zugehoerigkeit zu einem Staatsvolk.

因为"国家是一个政治或法律概念,所以"德国公民也是一个政治或法律概念。就象许多已经加入了德国国籍的中国人,在政治上他是"德国公民(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e),经常也被不太严格、但通俗地说成"德国人,而在文化上他却永远是个"中国人(chinesische Nationalitaet)。

一个法学界比较值得争议的问题是,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是否也属于德国"公民?一般认为,至少那些在德国、并按照德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属于德国"公民。由此可见,那些尽管由中国人、但是在德国成立的公司同样拥有德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德国宪法Art.116 IGG,德国人Deutscher不仅包括持有德国国籍的人,而且还包括政治流亡者Fluechtlinge和纳碎时期被驱走出国的德国人Vertirebene等,这些人统称为Statusdeutsche。

入籍的可能渠道

在德国国籍法中定义了五种可能入籍的渠道:

一、通过出生durch Geburt, RuStAG

这段是这次改动的重点。在法律未改前,父母双方中至少要有一方为德国籍,其孩子才能得到德国籍;法律改动后,如一对外国人满足一定条件,其子女一出生就能获德国国籍。

二、通过继承遗产durch Legitimation, ?

一个根据德国法律合法继承遗产的外国人可获得其父亲的(德国)国籍。

Eine nach den deutschen Gesetzen wirksame Legitimation durch einen Deutschen begr黱det fuer das Kind die Staatsangehoerigkeit des Vaters.

三、通过收养孩子durch Annahme als Kind, RuStAG

如果一个德国家庭根据德国法律收养一个孩子,只要这个孩子不满十八周岁,他就可以得到德国国籍。

Mit der nach den deutschen Gesetzen wirksamen Annahme als Kind durch einen Deutschen erwirbt das Kind, das im Zeitpunkt des Annahmeantrages das achzehnte Lebensjahr noch nicht vollendet hat, die Staatsangehoerigkeit.

四、通过承认当年被驱逐出境的德国人durch Ausstellung der Bescheinigung gemaess ?5 Abs.1 oder 2 des Bundesvertriebenengesetzes

这段是这次新加入的,考虑到上述宪法中定义的Statusdeutsche问题。

五、通过入籍durch Einbuergerung, ? Ru-StAG, Einbuergerungsrichtlinie, ?5 AuslG

在国籍法中只定义了入籍的最基本条件,在入籍条例中作了进一步规定,在外国人法中作了具体规定。也是这次法律改动的重点之一,留在本刊下期讨论。

通过出生获得德国国籍专论

法律改动情况

在国籍问题上,国际上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根据出生地来定国籍(Ius-Soli-Prinzip),二、根据父母的国籍(注一)来定国籍(Ius-sanguinus-Prinzip)。历史上还有根据父母居住地来定国籍的情况(iure-soli-Prinzip)。

在德国,直到十八世纪末才刚刚出现现在意义上的国籍法,但当时主要是根据居住地来获得国籍的,如果居住地迁徙,甚至可能会因此而失去国籍。到了十九世纪初,随着工业和交通的发展和职业自由的建立,哪里有钱赚大家就往哪里涌。于是人员流动开始频繁,居住地不稳定。这种情况下再根据居住地来定国籍就不太方便。于是德国的有些州就实行根据父母的国籍来定,因为孩子大都在父母身边长大,所以小孩更容易回到父母的故乡,即小孩与父母故乡的关系相对说来比较稳定。例如1819年的巴登府州宪法就写到:婚生子女的国籍根据父亲而定,非婚生子女的国籍根据母亲而定。这期间也出现过根据父母居住地来定国籍的原则(iure-soli-Prinzip),即父母当时生活在哪里(而不是出生在哪里),其小孩的国籍就定在哪里。

因为普鲁士国早在1842年所定的国籍法中就明确采用"根据父母国籍来定的原则,所以在1870年所通过的第一个(北)德意志联盟国籍法中正式确立了这一原则,并且几乎一直援用迄今。

在迄今的国籍法 (Erwerb durch Geburt) RuStAG中写到:

(1)如果在父母中有一方持有德国国籍,则他们的孩子也将无条件得到德国国籍。如果是非婚生孩子,如果其母亲是德国籍,则孩子自然得到德国国籍;如果其母亲不是德国籍人,而其父亲是德国籍的,则必须根据德国法律来确认他们的父子或父女血缘关系。一旦确认,该孩子就可以获得德国国籍。确认工作必须在小孩未满23岁之前完成。

(1) Die Geburt erwerbt ein Kind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wenn ein Elternteil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besitzt. Ist bei der Geburt eines nicht ehrlichen Kindes nur der Vater deutscher Staatsangehoeriger, bedarf es zur Geltendmachung des Erwerbs einer nach den deutschen Gesetzen wirksamen Feststellung der Vaterschaft; das Feststellungsverfahren mu? eingeleitet sein, bevor das Kind das 23. Lebensjahr vollendet hat.

由此可见,如果父母双方中只要有一方是德国人,则孩子就可以无条件得到德国籍。而且如果一方是德国籍,另一方是外国籍,则孩子在十六岁之前甚至可以持有双国籍,十六岁之后再作决定。

尤其有意思的是第二段,如果一个外国女子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与德国人结婚,而只是同居,则生下孩子后,只要经过血缘论证,该孩子就可以无条件获得德国国籍。而抚养孩子是母亲的天然权利与义务,所以根据外国人法?/FONT>3 Abs.(1) AuslG,她就可以无条件留下(Aufenthaltserlaubnis),一次延长就是三年,满五年后就可转长期居留。如果是相反情况,即父亲是外国人,且他对孩子还没有抚养权,则如果他们的家庭生活还存在,根据?/FONT>3 Abs.(1) AuslG,该父亲同样可以得到E-签证。如果表面的家庭生活都不存在了(如男方不住在孩子处),

如果父亲还是经常地去看望孩子,则根据法庭判例,他应该同样可以留在德国。在此讨论从略。

(2)如果在某州找到一个没有父母(如被遗弃或丢失)的孩子,则在确认该孩子的身份前,这孩子就作为那个州的孩子。

(2) Ein Kind, das in dem Gebiet eines Bundesstaates aufgefunden wird (Findelkind), gilt bis zum Beweis des Gegenteils als Kind eines Angehoerigen dieses Bundesstaates.

我们经常听到有外国人将小孩遗弃在火车站的情况,一看肤色就知道不是典型的德国孩子。但根据法律,只要德国政府无法找到他的父母,则德国政府就必须将这个孩子当作德国孩子来处理。

法律改动后情况

最早突破"根据父母来定国籍是在德国签署了国际公约"关于减少无国籍人公约的时候(1961年)。因为根据这个公约,如果有人出生在某国领土上,而他又得不到任何国籍,则所在国有义务尽量给予他得到所在国的国籍。也就是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就要实行典型的属地原则(Ius-Soli-Prinzip)。这种情况下的具体入籍方法可放在下期的"入籍问题中讨论。

这次的法律改动是德国国籍法的第二次突破,即由传统的根据出生来定国籍(Ius-sanguinus-Prinzip)转入考虑父母居住地来定国籍(iure-soli-Prinzip)。在执政党最初的提案中,只要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在德出生,或十四岁之前就已来德,其子女就可无条件获得德国国籍。但为了争取自民党支持,最后只能放弃了这一方案。目前通过的国籍法的具体做法,是在上述的国籍法? RuStAG下增加了第三款:

(3)一个在德国境内出生的外国人孩子,如果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

1、八年来常住在德,并且

2、持有永久居留(Aufenthaltsberechtigung)或至少三年持有长期居留(unbefri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

则他们新生的孩子就可直接获得德国国籍。

具体手续是孩子父母要到主管孩子出生的行政部门(Standesamt)去为孩子注册即可。具体手续将由联邦内政部制定法律条例来规定。

?/FONT>4 Abs.(3) RuStAG: Durch die Geburt im Inland erwirbt ein Kind auslaendischer Eltern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wenn ein Elternteil

1. seit acht Jahren rechtmaessig seinen gew鰄nlichen Aufenthalt im Inland hat und

2. eine Aufenthaltsberechtigung oder seit drei Jahren eine un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sitzt.

Der Erwerb der deutschen Staatsangehoerigkeit wird durch den fuer die Beurkundung der Geburt des Kindes zustaendigen Standesbeamten eintragen. Das Bundesministerium des Innern wird ermaechtigt, mit Zustimmung des Bundesrates durch Rechtsverordnung Vorschriften ueber das Verfahren zur Eintragung des Erwerbs der Staatsangehoerigkeit nach Satz 1 zu erlassen.

这段法律应当说比较干净,即只要满足上述两条件,新生孩子就可无条件获得德国国籍。这里唯一敏感的问题是:要求八年来"常住在德(gew鰄nliche Aufenthalt)。什么算是"常住?永久居留或一般居留(Aufenthaltserlaubnis)肯定属于"常住居留,学习居留(Aufenthaltsbewilligung)因为明确定义是"临时居留,所以肯定不算"常住居留。介于这之间的是"容忍签证和B-签证,根据以往的实施情况,有时算,有时不算,目前各州之间的意见分歧也很大,所以是个值得争议的含糊区域。因为这情况在"入籍问题上还要遇到,所以留到下期详谈。但无论如何,那些以前拿B-签证、但三年以前就已转入长期居留的父母一定要去尝试一下。

2000年以前已经出生的孩子

作为过渡情况,在国籍法第40条下增加了第40b条,即对在2000年以前出生的孩子,只要他

一、在2000年1月1日那天未满10周岁,

二、在他当年出生时(包括现在)他父母就已经满足了上述? Abs.(3) RuStAG所定义的两个条件,

三、他现在依然合法、常住在德,

四、在200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Standesamt)递交申请,

则这个孩子还可以去登记获得德国国籍。所以这些父母千万别忘了这个时间。

?/FONT>40b RuStAG: Ein Auslaender, der am 1. Januar 2000 rechtsmaessig seinen gew鰄nlichen Aufenthalt im Inland und das zehnte Lebensjahr noch nicht vollendet hat, ist auf Antrag einzubuergern, wenn bei seiner Geburt die Voraussetzungen des ?/FONT>4 Abs. (3) Satz 1 vorgelegen haben und weiter vorliegen. Der Antrag kann bis zum 31. Dezember 2000 gestellt werden.

双国籍问题

在德国原则上是不容许出现双国籍的,所以过后入籍的外国人都要求先退出原国籍。但在新出生就获得德国国籍的情况下,则无论是新、旧国籍法,都存在出现双国籍的可能性,即一方面根据父母的一方获得德国国籍,同时又通过父母的另一方获得另外的国籍(甚至在美国医院生出,还可同时获得美国国籍)。然后等小孩长大后,由小孩自己再来决定,到底是要保留哪国国籍。这问题在中国人身上不会出现,因为根据中国国籍法,出生时都是不容许出现双国籍现象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国外,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即不等到小孩懂事,父母就必须为小孩作出是加入德国国籍还是加入中国国籍的决定,事实上是剥夺了小孩自己选择国籍的权利。

但德国法律不是针对中国人的,所以必须假设那些孩子都可能有双重国籍。在这次改动的德国国籍法RuStAG的初稿中曾要求,在给小孩在登记部门Standesamt注册时就必须写明:该小孩有几重国籍。后来德国政府想想也太麻烦,谁能保证这些外国人先在德国主管部门说只有德国国籍,过一个月后又到自己国家的驻德使馆去报上另一个国籍。于是托称"要调查清楚该小孩还持有什么其它外国国籍可能很困难,就将这点给去掉了。这对中国人倒不是个好事,因为你就无从说明你小孩确实仅持有德国国籍。于是在小孩满十八岁时(Volljaehrigkeit),最晚在二十三岁前,还要向主管部门表示:你小孩愿意继续保留德国国籍。在国籍法中新加入的这部分内容在第29款:

(1)无论是根据? Abs.(3) StAG还是根据?/FONT>40b StAG获得的德国国籍,如果他还持有其它国籍,则他在成年时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主管部门书面说明:他是否还要继续持有德国国籍。

(2)如果他表示,他将继续保留外国国籍,则他就立即失去德国国籍。如果他直到二十三岁时还没有向主管部门说明他是否继续保留德国国籍,他的德国国籍也自动失去。

(3)如果他已经表示他放弃或失去外国国籍,则他必须递交相应的证明。如在他二十三岁时仍未递交,则他也将自动失去德国国籍。如他又要保留德国国籍,又不愿放弃外国国籍,则他可以事先向主管部门申请(最完在满二十一岁前)。如果他的申请被拒绝,则他自动失去德国国籍。

(4)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他放弃或失去外国国籍是不可能的或无法承受的,才可以给予考虑让他持有双国籍。

(5)在他一满十八周岁,主管部门就会立即给他书面来函,告诉他,你必须做上述是否保留德国国籍的说明,及这个说明对他所产生的后果。

从这里就可以看到,一、你的孩子在满十八岁时是否要向主管部门说明,就看主管部门是否给你来信了,因为根据上述(五),这是主管部门的义务。

二、怎样能证明你的孩子是否持有中国国籍,最正常的途径应当是让中国驻德使馆开具一份证明。当然,如果象今天这样的中国使馆就比较麻烦,你一求他他又激动起来了,又要问你:你祖上是否当过公费生或从事过民运活动等。在这种情况下,你当然只能把我上引的"中国国籍法译成德语交给主管部门,表示我的孩子不可能得到中国国籍。当然,我想十八年后的中国使馆一定会善良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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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德国政界和法律界不太愿意用比较通用或通俗的"根据血缘(Blutrecht)或"根据家庭出身(Familienabstammung)来定义Ius-sanguinus-Prinzip,因为这会给人带来种族歧视的嫌疑,而且在德国宪法的平等原则中也明确写到:不能根据人的出身(Abstammung)而在法律上给予不同的对待(Art.3GG)。所以德国法律界将这两大原则解释成一个是根据国际家庭法意义上的出身,即rechtliche Abstammung;而另一个是根据事实上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出身,即tatsaechliche (biologische) Abstammung。

注二:因限于篇幅,许多德语法律原文未能直接引出,而所引原文的翻译也多为意译,而非直译,以达意为旨,否则咬文嚼字,会过于晦涩难懂,增加阅读困难。德国"国籍法原文全文将在《德国导报》2000年3月号上全文刊出(可能附上翻译,视我精力而定),德国"外国人法有关入籍问题的条款?"原文也将陆续在《德国导报》上全文刊出。有兴趣者可向德国导报社索取或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