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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的法律問題(一)

錢躍君2003年3月15日

入籍,是很多在德中國人留德多年後終會碰到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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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德國國籍的法律門檻有所降低圖片來源: AP

根據出生獲得德國國籍:德國議會通過新國籍法

社會民主黨和綠黨執政後,一心想在外國人政策上有所作為。去年一月十三日,聯邦內政部向聯邦議會遞交了改變德國入籍法的討論草案,導致去年一年中,德國政壇和新聞界為了外國人入籍問題討論得沸沸揚揚。

但想通過這份草案的難度較大,原因是,儘管社民黨和綠黨在聯邦議會Bundestag佔多數,但在聯邦參議院Bundesrat卻沒佔多數。根據德國憲法,一個新法律或法律改動不僅要在聯邦議會通過,而且還要得到聯邦參議院認可。為此執政黨就必須想方設法得到反對黨中自由民主黨的支持,於是就又回到了自民黨早在與基民盟聯合執政時就已提出的改變入籍法設想。

三月十六日,社民黨、綠黨和自民黨聯合向聯邦議會遞交了改變德國入籍法討論草案,並匆匆於五月七日在聯邦議會通過、於五月二十一日在聯邦參議院認可,並在2000年1月1日正式實行。這樣匆匆通過的法律必然存在很多實行方面的問題,這是後話。

得到德國國籍通常有兩個渠道:

一、根據出生獲得德國國籍,

二、通過入籍獲得德國國籍。

前者的內容主要在德國國籍法中(Staatsangehoerigkeitsgesetz),後者主要在外國人法(Auslaendergesetz)。

所以這次討論和通過的國籍法改變,主要也是這兩個法律。其它相應改變的法律還有:

處理國籍問題法Gesetz zur Regelung von Fragen der Staatsangehoerigkeit

減少多國籍及多國義務兵役制國際條約法Gesetz zu dem Uebereinkommen vom 6. Mai 1963 uebr die Verringerung der Mehrstaatsangehoerigkeit und ueber die Wehrpflicht von Mehrstaaten

改變國籍法Gesetz zur 膎derung des Reichs- und Staatsangehoerigkeitsgesetzes

減少無國籍法Gesetz zur Verminderung der Staatslosigkeit

建立聯邦管理局法Gesetz ueber die Errichtung des Bundesverwaltungsamtes

身份證法Gesetz ueber Personalausweise

居民申報法Melderechtsrahmengesetz

護照法Pa遟esetz

居民登記法Personenstandsgesetz

聯邦被驅逐者法Bundesvertriebenengesetz

筆者在本期將討論和介紹"根據出生獲得德國國籍問題,第二個題目將放在下期,因為"通過入籍獲得德國國籍的問題比較多,而不是像新聞界"炒得這麼簡單,那裡涉及到普通入籍(normale Einbuergerung)與寬松入籍(erleichterte Einbuergerung)、必須入籍(Anspruchseinbuergerung)和可能入籍(Ermessenseinbuergerung)等情況。

公民與德國公民

根據法律定義,國籍是一個自然人(natuerliche Person)與一個國家Staat的成員關係:

Staatsangehoerigkeit ist die rechtliche Mitgliederschaft einer natuerlichen Person in einem Staat, die rechtliche Zugehoerigkeit zu einem Staatsvolk.

因為"國家是一個政治或法律概念,所以"德國公民也是一個政治或法律概念。就像許多已經加入了德國國籍的中國人,在政治上他是"德國公民(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e),經常也被不太嚴格、但通俗地說成"德國人,而在文化上他卻永遠是個"中國人(chinesische Nationalitaet)。

一個法學界比較值得爭議的問題是,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是否也屬於德國"公民?一般認為,至少那些在德國、並按照德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屬於德國"公民。由此可見,那些儘管由中國人、但是在德國成立的公司同樣擁有德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德國憲法Art.116 IGG,德國人Deutscher不僅包括持有德國國籍的人,而且還包括政治流亡者Fluechtlinge和納碎時期被驅走出國的德國人Vertirebene等,這些人統稱為Statusdeutsche。

入籍的可能渠道

在德國國籍法中定義了五種可能入籍的渠道:

一、通過出生durch Geburt, RuStAG

這段是這次改動的重點。在法律未改前,父母雙方中至少要有一方為德國籍,其孩子才能得到德國籍;法律改動後,如一對外國人滿足一定條件,其子女一出生就能獲德國國籍。

二、通過繼承遺產durch Legitimation, ?

一個根據德國法律合法繼承遺產的外國人可獲得其父親的(德國)國籍。

Eine nach den deutschen Gesetzen wirksame Legitimation durch einen Deutschen begr黱det fuer das Kind die Staatsangehoerigkeit des Vaters.

三、通過收養孩子durch Annahme als Kind, RuStAG

如果一個德國家庭根據德國法律收養一個孩子,只要這個孩子不滿十八周歲,他就可以得到德國國籍。

Mit der nach den deutschen Gesetzen wirksamen Annahme als Kind durch einen Deutschen erwirbt das Kind, das im Zeitpunkt des Annahmeantrages das achzehnte Lebensjahr noch nicht vollendet hat, die Staatsangehoerigkeit.

四、通過承認當年被驅逐出境的德國人durch Ausstellung der Bescheinigung gemaess ?5 Abs.1 oder 2 des Bundesvertriebenengesetzes

這段是這次新加入的,考慮到上述憲法中定義的Statusdeutsche問題。

五、通過入籍durch Einbuergerung, ? Ru-StAG, Einbuergerungsrichtlinie, ?5 AuslG

在國籍法中只定義了入籍的最基本條件,在入籍條例中作了進一步規定,在外國人法中作了具體規定。也是這次法律改動的重點之一,留在本刊下期討論。

通過出生獲得德國國籍專論

法律改動情況

在國籍問題上,國際上大致有兩種模式:一、根據出生地來定國籍(Ius-Soli-Prinzip),二、根據父母的國籍(注一)來定國籍(Ius-sanguinus-Prinzip)。歷史上還有根據父母居住地來定國籍的情況(iure-soli-Prinzip)。

在德國,直到十八世紀末才剛剛出現現在意義上的國籍法,但當時主要是根據居住地來獲得國籍的,如果居住地遷徙,甚至可能會因此而失去國籍。到了十九世紀初,隨著工業和交通的發展和職業自由的建立,哪裡有錢賺大家就往哪裡湧。於是人員流動開始頻繁,居住地不穩定。這種情況下再根據居住地來定國籍就不太方便。於是德國的有些州就實行根據父母的國籍來定,因為孩子大都在父母身邊長大,所以小孩更容易回到父母的故鄉,即小孩與父母故鄉的關係相對說來比較穩定。例如1819年的巴登府州憲法就寫到:婚生子女的國籍根據父親而定,非婚生子女的國籍根據母親而定。這期間也出現過根據父母居住地來定國籍的原則(iure-soli-Prinzip),即父母當時生活在哪裡(而不是出生在哪裡),其小孩的國籍就定在哪裡。

因為普魯士國早在1842年所定的國籍法中就明確採用"根據父母國籍來定的原則,所以在1870年所通過的第一個(北)德意志聯盟國籍法中正式確立了這一原則,並且幾乎一直援用迄今。

在迄今的國籍法 (Erwerb durch Geburt) RuStAG中寫到:

(1)如果在父母中有一方持有德國國籍,則他們的孩子也將無條件得到德國國籍。如果是非婚生孩子,如果其母親是德國籍,則孩子自然得到德國國籍;如果其母親不是德國籍人,而其父親是德國籍的,則必須根據德國法律來確認他們的父子或父女血緣關係。一旦確認,該孩子就可以獲得德國國籍。確認工作必須在小孩未滿23歲之前完成。

(1) Die Geburt erwerbt ein Kind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wenn ein Elternteil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besitzt. Ist bei der Geburt eines nicht ehrlichen Kindes nur der Vater deutscher Staatsangehoeriger, bedarf es zur Geltendmachung des Erwerbs einer nach den deutschen Gesetzen wirksamen Feststellung der Vaterschaft; das Feststellungsverfahren mu? eingeleitet sein, bevor das Kind das 23. Lebensjahr vollendet hat.

由此可見,如果父母雙方中只要有一方是德國人,則孩子就可以無條件得到德國籍。而且如果一方是德國籍,另一方是外國籍,則孩子在十六歲之前甚至可以持有雙國籍,十六歲之後再作決定。

尤其有意思的是第二段,如果一個外國女子由於種種原因並沒有與德國人結婚,而只是同居,則生下孩子後,只要經過血緣論證,該孩子就可以無條件獲得德國國籍。而撫養孩子是母親的天然權利與義務,所以根據外國人法?/FONT>3 Abs.(1) AuslG,她就可以無條件留下(Aufenthaltserlaubnis),一次延長就是三年,滿五年後就可轉長期居留。如果是相反情況,即父親是外國人,且他對孩子還沒有撫養權,則如果他們的家庭生活還存在,根據?/FONT>3 Abs.(1) AuslG,該父親同樣可以得到E-簽證。如果表面的家庭生活都不存在了(如男方不住在孩子處),

如果父親還是經常地去看望孩子,則根據法庭判例,他應該同樣可以留在德國。在此討論從略。

(2)如果在某州找到一個沒有父母(如被遺棄或丟失)的孩子,則在確認該孩子的身份前,這孩子就作為那個州的孩子。

(2) Ein Kind, das in dem Gebiet eines Bundesstaates aufgefunden wird (Findelkind), gilt bis zum Beweis des Gegenteils als Kind eines Angehoerigen dieses Bundesstaates.

我們經常聽到有外國人將小孩遺棄在火車站的情況,一看膚色就知道不是典型的德國孩子。但根據法律,只要德國政府無法找到他的父母,則德國政府就必須將這個孩子當作德國孩子來處理。

法律改動後情況

最早突破"根據父母來定國籍是在德國簽署了國際公約"關於減少無國籍人公約的時候(1961年)。因為根據這個公約,如果有人出生在某國領土上,而他又得不到任何國籍,則所在國有義務盡量給予他得到所在國的國籍。也就是說,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就要實行典型的屬地原則(Ius-Soli-Prinzip)。這種情況下的具體入籍方法可放在下期的"入籍問題中討論。

這次的法律改動是德國國籍法的第二次突破,即由傳統的根據出生來定國籍(Ius-sanguinus-Prinzip)轉入考慮父母居住地來定國籍(iure-soli-Prinzip)。在執政黨最初的提案中,只要父母雙方中有一方在德出生,或十四歲之前就已來德,其子女就可無條件獲得德國國籍。但為了爭取自民黨支持,最後只能放棄了這一方案。目前通過的國籍法的具體做法,是在上述的國籍法? RuStAG下增加了第三款:

(3)一個在德國境內出生的外國人孩子,如果他父母雙方中有一方

1、八年來常住在德,並且

2、持有永久居留(Aufenthaltsberechtigung)或至少三年持有長期居留(unbefri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

則他們新生的孩子就可直接獲得德國國籍。

具體手續是孩子父母要到主管孩子出生的行政部門(Standesamt)去為孩子註册即可。具體手續將由聯邦內政部制定法律條例來規定。

?/FONT>4 Abs.(3) RuStAG: Durch die Geburt im Inland erwirbt ein Kind auslaendischer Eltern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wenn ein Elternteil

1. seit acht Jahren rechtmaessig seinen gew鰄nlichen Aufenthalt im Inland hat und

2. eine Aufenthaltsberechtigung oder seit drei Jahren eine un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sitzt.

Der Erwerb der deutschen Staatsangehoerigkeit wird durch den fuer die Beurkundung der Geburt des Kindes zustaendigen Standesbeamten eintragen. Das Bundesministerium des Innern wird ermaechtigt, mit Zustimmung des Bundesrates durch Rechtsverordnung Vorschriften ueber das Verfahren zur Eintragung des Erwerbs der Staatsangehoerigkeit nach Satz 1 zu erlassen.

這段法律應當說比較乾淨,即只要滿足上述兩條件,新生孩子就可無條件獲得德國國籍。這裡唯一敏感的問題是:要求八年來"常住在德(gew鰄nliche Aufenthalt)。什麼算是"常住?永久居留或一般居留(Aufenthaltserlaubnis)肯定屬於"常住居留,學習居留(Aufenthaltsbewilligung)因為明確定義是"臨時居留,所以肯定不算"常住居留。介於這之間的是"容忍簽證和B-簽證,根據以往的實施情況,有時算,有時不算,目前各州之間的意見分歧也很大,所以是個值得爭議的含糊區域。因為這情況在"入籍問題上還要遇到,所以留到下期詳談。但無論如何,那些以前拿B-簽證、但三年以前就已轉入長期居留的父母一定要去嘗試一下。

2000年以前已經出生的孩子

作為過渡情況,在國籍法第40條下增加了第40b條,即對在2000年以前出生的孩子,只要他

一、在2000年1月1日那天未滿10周歲,

二、在他當年出生時(包括現在)他父母就已經滿足了上述? Abs.(3) RuStAG所定義的兩個條件,

三、他現在依然合法、常住在德,

四、在200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門(Standesamt)遞交申請,

則這個孩子還可以去登記獲得德國國籍。所以這些父母千萬別忘了這個時間。

?/FONT>40b RuStAG: Ein Auslaender, der am 1. Januar 2000 rechtsmaessig seinen gew鰄nlichen Aufenthalt im Inland und das zehnte Lebensjahr noch nicht vollendet hat, ist auf Antrag einzubuergern, wenn bei seiner Geburt die Voraussetzungen des ?/FONT>4 Abs. (3) Satz 1 vorgelegen haben und weiter vorliegen. Der Antrag kann bis zum 31. Dezember 2000 gestellt werden.

雙國籍問題

在德國原則上是不容許出現雙國籍的,所以過後入籍的外國人都要求先退出原國籍。但在新出生就獲得德國國籍的情況下,則無論是新、舊國籍法,都存在出現雙國籍的可能性,即一方面根據父母的一方獲得德國國籍,同時又通過父母的另一方獲得另外的國籍(甚至在美國醫院生出,還可同時獲得美國國籍)。然後等小孩長大後,由小孩自己再來決定,到底是要保留哪國國籍。這問題在中國人身上不會出現,因為根據中國國籍法,出生時都是不容許出現雙國籍現象的: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國外,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國外,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即不等到小孩懂事,父母就必須為小孩作出是加入德國國籍還是加入中國國籍的決定,事實上是剝奪了小孩自己選擇國籍的權利。

但德國法律不是針對中國人的,所以必須假設那些孩子都可能有雙重國籍。在這次改動的德國國籍法RuStAG的初稿中曾要求,在給小孩在登記部門Standesamt註册時就必須寫明:該小孩有幾重國籍。後來德國政府想想也太麻煩,誰能保證這些外國人先在德國主管部門說只有德國國籍,過一個月後又到自己國家的駐德使館去報上另一個國籍。於是托稱"要調查清楚該小孩還持有什麼其它外國國籍可能很困難,就將這點給去掉了。這對中國人倒不是個好事,因為你就無從說明你小孩確實僅持有德國國籍。於是在小孩滿十八歲時(Volljaehrigkeit),最晚在二十三歲前,還要向主管部門表示:你小孩願意繼續保留德國國籍。在國籍法中新加入的這部分內容在第29款:

(1)無論是根據? Abs.(3) StAG還是根據?/FONT>40b StAG獲得的德國國籍,如果他還持有其它國籍,則他在成年時要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向主管部門書面說明:他是否還要繼續持有德國國籍。

(2)如果他表示,他將繼續保留外國國籍,則他就立即失去德國國籍。如果他直到二十三歲時還沒有向主管部門說明他是否繼續保留德國國籍,他的德國國籍也自動失去。

(3)如果他已經表示他放棄或失去外國國籍,則他必須遞交相應的證明。如在他二十三歲時仍未遞交,則他也將自動失去德國國籍。如他又要保留德國國籍,又不願放棄外國國籍,則他可以事先向主管部門申請(最完在滿二十一歲前)。如果他的申請被拒絕,則他自動失去德國國籍。

(4)在上述情況下,如果他放棄或失去外國國籍是不可能的或無法承受的,才可以給予考慮讓他持有雙國籍。

(5)在他一滿十八周歲,主管部門就會立即給他書面來函,告訴他,你必須做上述是否保留德國國籍的說明,及這個說明對他所產生的後果。

從這裡就可以看到,一、你的孩子在滿十八歲時是否要向主管部門說明,就看主管部門是否給你來信了,因為根據上述(五),這是主管部門的義務。

二、怎樣能證明你的孩子是否持有中國國籍,最正常的途徑應當是讓中國駐德使館開具一份證明。當然,如果像今天這樣的中國使館就比較麻煩,你一求他他又激動起來了,又要問你:你祖上是否當過公費生或從事過民運活動等。在這種情況下,你當然只能把我上引的"中國國籍法譯成德語交給主管部門,表示我的孩子不可能得到中國國籍。當然,我想十八年後的中國使館一定會善良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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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德國政界和法律界不太願意用比較通用或通俗的"根據血緣(Blutrecht)或"根據家庭出身(Familienabstammung)來定義Ius-sanguinus-Prinzip,因為這會給人帶來種族歧視的嫌疑,而且在德國憲法的平等原則中也明確寫到:不能根據人的出身(Abstammung)而在法律上給予不同的對待(Art.3GG)。所以德國法律界將這兩大原則解釋成一個是根據國際家庭法意義上的出身,即rechtliche Abstammung;而另一個是根據事實上的、生物學意義上的出身,即tatsaechliche (biologische) Abstammung。

注二:因限於篇幅,許多德語法律原文未能直接引出,而所引原文的翻譯也多為意譯,而非直譯,以達意為旨,否則咬文嚼字,會過於晦澀難懂,增加閱讀困難。德國"國籍法原文全文將在《德國導報》2000年3月號上全文刊出(可能附上翻譯,視我精力而定),德國"外國人法有關入籍問題的條款?"原文也將陸續在《德國導報》上全文刊出。有興趣者可向德國導報社索取或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