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少校有拒绝为伊战效劳的良心自由
2005年6月23日广告
联邦行政法院第二国防庭宣布的判决理由是:在这个案件中,良心自由的基本权利不能由于一道命令而被取消。
这位原少校在2004年4月美英对伊拉克进行战争期间,拒绝参加一个电脑程序的研发工作。他的看法是,这种程序不能排除被用于在伊拉克的战争行动的可能性。而他视这场伊拉克战争为违反国际法的。
后来,军事法庭判处,把这位少校降级为上尉。少校和部队都不满这个判决,分别进入上诉。部队上诉的要求是把这位少校开除出去。
莱比锡的联邦法官们认为,即使没有提出申请,要求被承认为拒绝兵役者,这样的士兵同样应该享有良心自由的权利。因此,职业士兵也在原则上享有这条基本权利。军队应视为国家权力执行机器的一部分,因此不例外地须按法律办事,而不能以军事目的为开脱理由。
法庭说,这位少校令人信服地阐述了他的良心决定,“在这个具体情况下”,命令不能强行驱逐良心自由。相反,联邦国防军应该也必须把这位少校调任到其它岗位上去。
联邦国防部暂时不愿就这个判决发表意见。一名女发言人说,在收到书面判决书后才可能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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