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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栽跟斗

2006年4月28日

德国联邦法院裁决,“2006世界杯足球赛”不属受保护“商标”,意味着国际足联一大财源被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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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打世界杯广告?图像来源: AP

围绕世界杯赛的特别市场营销争议,国际足联遭受一场挫折。德国联邦法院本周四(4月27日)作出裁决,完全否定国际足联所申请的对860多个商品和服务的“2006世界杯足球赛”注册商标保护。对此项申请,甜品生产商“费雷罗”等企业提出了起诉。联邦法院的这一裁定意味着,国际足联不再能保障世界杯的正式赞助商们成为“世界杯足球赛”这一商标的唯一使用者。

国际足联秘书长林西称,这一裁决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大型体育活动的组织都是“一个不祥的信号”。他指出,为举办本届世界杯赛,仅国际足联就需花费6亿欧元,而根据现在的裁决,任何商家事先无须拿出一分钱便能打“世界杯”的广告生财,这实在是对“融资伙伴关系原则的强烈损害”。

“普通称谓”

位于卡尔斯鲁厄的联邦法院解释说,“2006世界杯足球赛”不过是对即将举行的世界杯赛的一种“通常的称呼”,会自动被公众作为“对这一事件的一种描述”。由此,这一名称不适宜用来将商品和服务归属于特定的商家,而根据商标法,这一适宜性本是商标受保护的先决条件。

联邦法院批准通过联邦专利法院取消部分商标,并指令再度进行评估。联邦法院称,被取消的这一部分与世界杯足球赛的关系不明确,因此,对那些与即将举行的世界杯赛没有关系的商品的受保护性需作个别评估。不过,法庭庭长乌尔曼表示,随着联邦法院作出上述裁决,对国际足联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商标将失去其受保护地位。

滥用法律行为

起诉方律师乔丹在法庭上指出,国际足联为许多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保护,意在使世界杯的赞助商们不致“腹背受敌”,让它们在即将举行的世界杯赛期间挣足广告钱。他表示,人们可以而且应该将这种行为称为对法律的滥用。

国际足联律师迈瑟尔则反驳道,2006世界杯与国际足联之间的关系明确,“时间上的限制表明了国际足联之于世界杯的唯一主办者身份”。

没有区别力

去年,联邦专利法院在大约340个个案中作出了“取消”的决定,但在其它个案中作出了有利于国际足联的决定。联邦法院同意了乔丹律师的观点,即,作为一般概念的某些商标因为缺乏“区别力”,便失去了注册权,不能按照商标法所要求的那样,注明产品的来源。而如果同意世界杯足球赛拥有这样的注册权,那么,人们也就可以为圣诞节和复活节申请商标保护申请,这当然是难以想象的。

国际足联律师迈瑟尔则认为,由于法院的这一裁定,只要受保护的商标得不到利用,便将出现数不胜数的“迂回侵权可能”,例如,甜品生产商就可以出售“世界杯巧克力”。不过,根据乔丹律师的说法,国际足联已对一大批意图打世界杯广告的厂商提出起诉,要求取消其相关权利。

谁保护赞助商

国际足联关心的是,保护其15个赞助商以及德国世界杯赛组委会的6个国内赞助商。为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在全球范围或在德国国内拥有作世界杯赛广告的独家商标权,这些赞助商总共投入了大约7亿5000万欧元。为打击所谓的“伏击(Ambush)式”营销,国际足联可说是全力以赴。与2002年的日韩世界杯足球赛有关,全球登记在案的侵权案例达1900件,牵涉88个国家。至于本届世界杯,这一数字很可能还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