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转至内容
  2. 跳转至主菜单
  3. 跳转到更多DW网站

乐高胜诉带来知识产权的春天?

2003年1月24日

日前,著名丹麦玩具生产企业乐高公司在中国赢得了一场维护产品权益的官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厂家仿造乐高公司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舆论认为,这一胜诉表明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加大执法力度的决心和努力。

https://p.dw.com/p/3CZG
乐高塑料积木打胜了一仗图像来源: AP

许多中国孩子都认识一种叫乐高的塑料拼装玩具,用小小的塑料插板可以搭出无数造型,从动物,汽车,飞机到高楼大厦,很受孩子们喜爱。1999年,生产乐高玩具的丹麦公司状告一家中国企业剽窃该公司的设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中国厂家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

乐高带来的里程碑

Legoland in Günzburg
图像来源: AP

乐高公司把这一胜诉称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乐高公司称,这是中国司法当局首次作出明确裁决,确认工业设计及应用艺术也应受到版权保护。这项判决表明,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企业可以获得所谓的“双重保护”,即一家公司在通过注册保护其产品设计的同时可获得产品的版权保护。

乐高公司早在1995年就开始着手准备这一诉讼,并于1999年提出起诉,控告一家中国公司仿造乐高塑料拼装玩具的53种设计造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认定其中33种为仿造。法院裁决收缴该中国公司的相关玩具铸模,并予以销毁,该公司还必须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启事道歉,并向乐高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乐高公司的新闻发言人指出,虽然法院没有认定所有53种产品均为仿造,但他们对诉讼结果仍然相当满意。他们认为,这一案例对于无数担心自己产品在中国被仿造的外国公司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已与国际接轨,执法呢?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日益开放。中国的法制建设成为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受指责最多的一个问题。其实中国早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在于贯彻执行。

科隆大学中国法律问题专家霍伊泽教授认为,在保护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中国已经具备了与国际接轨的条件。该教授说:“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中国已经不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有关法律的制定已日趋完善,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某些法律还作了相应修订。可以说,目前在立法上已经同国际接轨。问题主要在执法上,也就是具体实施。”

一只燕子不代表春天

霍伊泽教授认为,这样一个案例的意义在于,它显示出中国司法机关在法律的贯彻执行方面有了更多实质性举措。也体现了在司法改革中,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得到了加强。

他说:“这样的案例显示了中国的执法部门逐渐意识到自身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责任。据我所知,在乐高的案子之前,已经有过类似的案例,不过可能知名度不那么高。这样的例子会越来越多。对外国企业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对中国企业也同样如此。”

做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需要一个过程,公民,甚至有些法官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霍伊泽教授说:“不过也不应该因此有错觉。德国有句俗话:一只燕子还不能带来春天。这只是一个开端,人们还需要看到更多的燕子,才说明中国法制的健全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