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聯合國憲章對武力干涉是如何規定的
2003年2月6日廣告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4條,聯合國安理會的主要責任是保障世界和平以及國際安全,絕不能使其受到危害。
聯合國憲章對預防性的外交手段、在敵對雙方劍拔弩張的時刻創造和平環境,以及保障和平等均做了詳細的規定。只在極少的情況下,這些方法才會顯得無能為力。
迄今為止,安理會只遇到過三次破壞世界和平的情況,並且為了恢復和平,不得不下令採取軍事手段。三次武力干涉分別發生在北韓入侵韓國,馬爾維納斯即福克蘭群島衝突以及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時候。
後來又出現了新的、和平受到威脅的情況,除國際恐怖主義外,還有發生在南斯拉夫、東帝汶以及非洲廣大地區的侵犯人權的事件。不過,甚至在科索沃問題上,聯合國都沒有授權發動戰爭。
即使在允許動用武力的聯合國憲章第7章中,採取和平的制裁措施仍然居於首要地位。可以採取的軍事手段包括封鎖、以及動用聯合國成員國的陸海空軍事力量等。而本章節的最後一個條款則說明,當某一聯合國成員國遭到武裝侵略時,憲章將不會妨礙其自然採取個人的或集體的防衛措施。
不過,也只有是在這個時候。至於「防禦性軍事打擊」這樣的說法,不僅在聯合國憲章,而且在聯合國其它的規定當中,根本找不到一個相關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