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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盧森堡有個歐洲法庭

2002年6月10日

今天(6月10日),歐洲法庭將拿出它的年度報告。歐洲法庭是怎麼回事兒?它的任務和作用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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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法庭裡圖片來源: AP

著名的帕爾馬火腿如果不是在帕爾馬熏的,可以打著帕爾馬火腿的牌子出售嗎?歐盟委員會有權利禁止兩個大型康采恩合並嗎?歐洲反欺騙局有權力對歐盟議員進行調查嗎?

只要在歐盟的機構之間,或者在歐盟與其成員國之間發生矛盾,歐洲法庭(EuGH)便啟動了:盧森堡的15名法官構成了歐盟的最高權力機構,他們的判決甚至高於各成員國的法律。也就是說,歐盟成員國必須服從歐洲法庭的判決,必要時還要據此修改自己的法律。

除了歐盟的機構和成員國外,各國的地方政府、企業或個人也都可以向歐洲法庭起訴,比如針對歐盟的有關決定。成員國也可以受到起訴,說他們違反了歐盟法規。

歐洲法庭建立於1957年,作為歐共體5個主要機構之一。這5個機構是: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歐洲理事會,歐洲議會和歐洲法庭。法官和總檢察官由成員國政府提名,任期6年。判決根據多數原則作出,法官們只需要遵循他們自己對法律和正義的理解,而不需要考慮某個國家的利益。

歐洲法庭的任務有:作為一個相當於憲法法院的機構,監督歐盟的條約協議,對機構與成員國之間的爭議作出判決;檢察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的決定是否符合歐盟的協議結構和通常的法律原則;檢察監督成員國的行為和法律是否與歐盟的標準統一。

在45年歷史中,歐洲法庭的一些判決在世界法律史上寫下了引人注目的篇章。比如,2000年,23歲的德國女子坦雅.克賴爾勝訴,歐洲法庭判定,德國聯邦自衛軍不允許女子參加帶武器的兵役是錯誤的。這個判決當時是與德國基本法衝突的。盧森堡的法官們的判決中明確地提出,德國的基本法與歐盟關於男女在職業上的平等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