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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新法生效 未明確同意即屬強姦

2018年7月2日

瑞典一條引起廣泛爭議的法規今天開始生效。該法規定,只有性伴侶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為合法,否則即構成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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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bild Umfrage zum Liebesleben der Deutschen
床笫之歡,必須建立在兩廂情願的基礎上圖片來源: picture alliance / Jörg Lange/dpa-Zentralbild/dpa

(德國之聲中文網)從七月一日開始,在瑞典評判是否構成強姦的根據,將不再是性侵受害者是否曾明確說"不"或作出激烈反抗。只有明顯基於自願基礎上的性行為,才被視為合法。現在爭執的焦點是,法庭如何應用這一新法,又如何界定口頭或非言詞性的"同意"?

Jahreshauptversammlung Deutscher Bühnenverein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B. Pedersen

去年夏季"MeToo"運動席捲瑞典之後,自詡崇尚女權主義的瑞典政府促成了這項新法的誕生。瑞典以注重男女平權而著稱,因而"MeToo"運動爆發以來,在該國也引起了巨大的波瀾。數千名女性公開訴說了自己的遭遇。

不作為,並不等同於默認

瑞典首相斯蒂凡‧洛夫文(Stefan Löfven)在介紹這一新法規時強調:"性必須是一種自願的行為。"但是,該法律也在國際間引來了不解和嘲諷。有評論員不無諷刺地寫道,看來今後只有簽署書面協定後,才可以性愛,但這樣一來,臥室裡會不會興致全無呢?

但儘管如此,德國民調機構YouGov進行的一項問卷調查顯示,近半數受訪者主張德國也應引進類似的法律。迄今為止,德國評判強姦犯罪的基本原則是"不願意就是不願意"。也就是說,性侵受害者必須明確用言詞或肢體動作表明,她或他不想有性行為。

達揚/樂然(德新社、法新社)

「不能再讓破壞婦女權益的狀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