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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堡檢察署駁回中國人對《明鏡》周刊的檢控

寧宇2008年1月30日

漢堡檢察署宣佈終結對《明鏡》周刊誹謗罪的刑事調查。根據檢察署致中國留德學者學生聯合會的結案通知,檢察署在對《明鏡》的報導進行了調查之後,認定《明鏡》周刊題為「黃色間諜」的報導並沒有違反德國的刑法,案件調查終止。德國之聲特約記者發來如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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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學生在漢堡示威圖片來源: Ning Yu

2007年8月德國頗具影響力的新聞周刊《明鏡》刊登了題為「黃色間諜」的封面文章,報導說在德華人中有人涉嫌從事工業間諜活動,竊取德國先進的工業生產技術。文章發表後,許多旅德華人和留學生對此表示憤慨,並於11月10日在漢堡的《明鏡》周刊總部門前舉行示威活動,並通過中國留德學者學生聯合會集體訴訟的形式,向漢堡地方檢察署提交按照德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草的刑事檢舉控告書。控告《明鏡》周刊的報導含有侮辱、誹謗和煽動種族仇視的內容,違反了德國刑法。

1月23日,中國留德學者學生聯合會的負責人收到了檢察署的結案通知,稱刑事控告書中提到的《明鏡》周刊的報導行為不構成《德國刑法法典》中刑事犯罪的條件,因此案件不成立,駁回聯合會的控告。

檢察署的結案通知對聯合會提出的幾項針對《明鏡》周刊在2007年第35期中對旅德華人報導的指控,種族主義煽動,對信仰、宗教和世界觀的侮辱,對中國國旗和國家象徵的侮辱等,進行了辯駁,認為指控的這些行為並不存在,所以案件調查終止。

在長達4頁的結案通知中,檢察署對檢舉方提出的指控一一作出了分析,並且說明檢察署並沒有認定《明鏡》周刊的報導有違反德國刑法的內容。一方面,檢察署認為《明鏡》周刊沒有報導失實的內容。《明鏡》援引中國前外交官陳永林的話報導說,「中國政府善於利用分佈在全世界的非正式的間諜網,(略)因此很多在外留學的學生容易與中國情報機關合作」,檢察署認為這是媒體報導的正常表述。結案信還指出,媒體在報導時,不一定非要詳細說明其消息來源,因為媒體的線人可能會因為擔心曝光拒絕提供新聞線索,從而妨礙了媒體進行監督的社會責任。

至於「黃色間諜」的稱謂,檢察署指出,形容詞「黃色」並沒有貶低和歧視的意思。在日常德語表述中,「白色」和「黑色」也同樣用於對來自不同地區的人的稱謂,而並不會因此帶有負面、貶低的色彩。檢察署強調認為,媒體有權使用「簡潔、挑逗」型的大標題,引起讀者對他們產品的注意。

中國留德學者學生聯合會的發言人周堅認為,漢堡檢察署的理由中有很多漏洞,與德國相關法律條款及其法律解釋、判例等有不少矛盾之處。同時,結案通知上面的日期是1月2日,但是當聯合會的負責人收到這份通知時已經是三周之後,因而錯過了結案通知書內對煽動民族仇恨等罪名兩周之內可以申訴的期限。

同時,按德國《刑事訴訟法》,檢察署有責任將結案通知發到每一位提起刑事控告的人手中,事實是法院迄今為止只給聯合會發了一份結案通知,並僅僅指出,因為提出訴訟的個人各指控點內容相同,所以這封結案信僅僅單獨寄給中國留德學者學生聯合會。

周堅還表示,海外華人依法維權任重道遠,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無論結果怎樣,通過這樣一個事例,讓大家認識到在西方民主法治國家裡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才是發起這次維權活動的最終目的。

在收到結案通知書後,中國留德學者學生聯合會正在積極準備向漢堡總檢察署和漢堡司法局提出復議。

說明(德國之聲):按德國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刑事案件由有關人士或警察局向檢察署報案,檢舉,檢察署經調查認為可以起訴,便對法院提出公訴,法院認為可以立案,才批准立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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