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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在江蘇並不等於「非法」

2003年7月14日

南德意志報報導說,儘管今天的中國未婚同居比比皆是,但在法律上「未婚同居」四個字之前總是加上「非法」二字。六月底,江蘇省人大接受省政府的建議,一致並毫無保留地廢除了「嚴禁未婚同居」的法令。南德意志報的文章為此用了一個風趣的標題:「黨正在逐步撤離臥室」,文章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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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戒指、鮮花-中國有不少年輕男女並未經過這一切就走到了一起圖片來源: BilderBox

「江蘇現在廢除的禁令是十年前制定的,當時的目的是為了制止賣淫嫖娼。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孫如林在歸納政界的新意識時說,『我們不能說,一對男女同居就必然賣淫和吸毒。』他把老規定稱作是『荒謬的』規定。他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與誰同居,如何居住,這是公民個人的決定。只要不犯罪,政府就不應干預。』另外,這樣做才符合『市場經濟』和社會開放的需要。然而,這樣開明的想法在大多數政府部門難以獲得認同:在中國,沒有結婚證書,一對男女不能同住一個旅館房間,甚至首都仍然在執行禁止同居的老法令。不過,北京也傳出了這樣或那樣使人鼓舞的訊號,立法部門將認真對待公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