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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兒童何時可以獨處?

任琛2015年8月3日

2013年南京餓死女童事件後,南京市政府不久前公佈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規定未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獨處。而在這方面,尤其強調保護未成年人的德國又是怎麼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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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對兒童獨處的規定也考慮到了兒童在自主行動方面的需要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enkou Images

(德國之聲中文網)據包括《人民日報》在內的中國媒體報導。2013年南京餓死女童事件後,南京市政府試圖從地方立法的層面上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義務進行明確規範,於日前公佈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條例草案共5章64條款,分別從行政、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不同領域制定了保護條款和相關法律責任。

據中國媒體報導,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寧區麒麟派出所警方在轄區居國樂燕和李文斌的家中發現兩名分別為3歲和1歲的幼女。當時兩人均已停止呼吸。媒體報導稱,2013年2月份,孩子的父親李文斌因為吸毒被抓,2013年8月底出獄。而母親樂燕也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江寧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樂燕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7月29日,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佈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中,對父母履行"家庭保護"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長期以飢餓等方式懲罰未成年人,使其生長發育受到不利影響。"該草案明確列出了監護人的禁止性條款,包括:"讓未滿六周歲或者基於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獨處,或將未滿六周歲或者基於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報告傳染病的人員代為照顧。"這意味著,未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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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望推出法規條例禁止6歲以下兒童獨處圖片來源: Mark Ralston/AFP/Getty Images

德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在德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被視為非常重要的社會準則。相關法律法規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出發,重點強調保護"兒童的福利"。要求這點應該成為家長所作一切決定的基本出發點。

德國民法(BGB)第1626條對父母的監護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指出"父母有責任也有權利照管未成年人。包括對兒童本身的照管和對其財產的照管。"民法第1627條規定,家長必須自己承擔起照管義務,同時也必須從兒童的福利出發,在互相認可的情況下履行照管義務。如果發生意見不統一的情況,雙方必須嘗試達成一致。

另外,德國民法第1631條還對人身照管的內容和界限作出了規定。指出人身照管尤其包括照顧,教育、監管以及規定其所在地點的義務和權利。另外,該法條還在第二款中明確規定,兒童有獲得非暴力教育的權利。禁止使用身體上的處罰、 心靈上傷害以及其他帶有侮辱性的措施。

由此可見,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德國沒有對兒童何時才可以獨處明確做出時間上的硬性規定。但從司法機關歷史上的判決案例中,可以看清執法層對現行法律的理解思路。德國社會普遍認可的規則是:永遠不能讓4歲以下兒童在沒有監護的情況下自由行動。但這並不意味著家長需要時時刻刻的守護在兒童身邊。對於6周歲前的兒童,家長每間隔10至15分鐘就要察看一下兒童的情況。隨著兒童年齡的增加,這一時間上的間隔也可以變得越來越大。最重要的是,家長需要和孩子商量和確定孩子能夠獨處的時間和地點。

熟悉自己的孩子最重要

而從德國孩子上小學開始(編者按:一般為6歲左右),家長們就可以循序漸進,適當的訓練讓孩子在家獨處。剛開始的時候可以是家長出去寄信,或去鄰居家短暫拜訪的時間。隨著時間的推移,孩子在家獨處的時間可以越來越長。德國司法機關如此考慮的原因不是因為這樣可以減少父母監護兒童的負擔,而是民法1626條第二款有明確規定:在照顧和教育兒童的同時,家長必須考慮到兒童不斷增加的從事自主負責行為的需求。家長必須參照兒童的發育狀況與其商討家長照管方面的問題,並努力和兒童達成一致。所以說,家長必須對自己孩子的行為規律有很好的瞭解,知道自己的孩子是安靜乖巧型還是喜歡冒險、挑戰界限的類型,並據此界定孩子可以獨處的時間。但對於所有的家長來說,最重要的是不能把孩子單獨反鎖在家中,必須讓她們在緊急情況發生時有逃出家中求援的可能。

德國法律規定,家長有照管未成年人兒童的義務。如果出於家長未盡此義務,兒童的身心受到損害,或給他人帶來損害時,家長必須要承擔民事和刑事上的責任。在法庭上,家長必須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違反照管未成年人的義務。對於德國家長來說,責任最大的時候就要數為自己的孩子舉辦生日派對時了。按照德國法律規定,兒童生日派對的舉辦方家長必須為所有出席派對的兒童擔負起全部監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