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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資料-歐盟簡介

2004年6月8日

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ropean Union -- EU)是由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munities) 發展而來的,是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1991年12月,歐洲共同體馬斯特裡赫特首腦會議通過《歐洲聯盟條約》,通稱《馬斯特裡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3年11月1日,《馬約》正式生效,歐盟正式誕生。歐盟現有25個成員國和4.5億人口 ,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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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的宗旨:

通過建立無內部邊界的空間,加強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建立最終實行統一貨幣的經濟貨幣聯盟,促進成員國經濟和社會的均衡發展;通過實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國際舞台上弘揚聯盟的個性。

歐盟的來源與發展:

1946年9月,英國首相丘吉爾曾提議建立「歐洲合眾國」。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羅伯特•舒曼代表法國政府提出建立歐洲煤鋼聯營。這個倡議得到了法、德、意、荷、比、盧6國的響應。1951年4月18日,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在巴黎簽訂了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又稱《巴黎條約》)。

1952年7月25日,歐洲煤鋼共同體正式成立。1957年3月25日,這六個國家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統稱《羅馬條約》。1958年1月1日,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正式組建。

1965年4月8日,六國簽訂的《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三個共同體的機構合並,統稱歐洲共同體。但三個組織仍各自存在,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布魯塞爾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歐洲共同體正式成立。

1973年後,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後加入歐共體,成員國擴大到12個。歐共體12國間建立起了關稅同盟,統一了外貿政策和農業政策,創立了歐洲貨幣體系,並建立了統一預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發展成為歐洲國家經濟、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歐共體馬斯特裡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以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為目標的《歐洲聯盟條約》,亦稱《馬斯特裡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3年11月1日「馬約」正式生效,歐共體更名為歐盟。這標誌著歐共體從經濟實體向經濟政治實體過渡。

1995年,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入,使歐盟成員國擴大到現在的15個。截至1999年,歐盟總人口達3.764億,總面積為333.7萬平方公里,正式語言是15個成員國使用的11種官方語言,1998年國內生產總值約為88441億美元。

歐盟成立後,經濟快速發展,1995年至2000年間經濟增速達3%,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由1997年的1.9萬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萬美元。歐盟的經濟總量從1993年的約6.7兆美元增長到2002年的近10兆美元。

2002年11月18日,歐盟15國外長會議決定邀請塞普勒斯、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和斯洛維尼亞10個中東歐國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臘首都雅典舉行的歐盟首腦會議上,上述10國正式簽署入盟協議。2004年5月1日,這10個國家正式成為歐盟的成員國。這是歐盟歷史上的第五次擴大,也是規模最大的一次擴大。此次擴大後的歐盟成員國從目前的15個增加到25個,
總體面積擴大近74萬平方公里,人口從約3.8億增至約4.5億,整體國內生產總值將增加約5%,從現在的9萬多億美元增加到10萬多億美元,經濟總量與美國不相上下,歐盟的整體實力有所增強。

歐盟的主要標誌:

2003年7月,歐盟制憲籌備委員會全體會議就歐盟的盟旗、盟歌、銘言與慶典日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根據憲法草案:歐盟的盟旗仍為現行的藍底和12顆黃星圖案,盟歌為貝多芬第九交響曲中的《歡樂頌》,銘言為「多元一體」,5月9日為「歐洲日 」。

歐盟的會旗:1986年5月29日正式懸掛,會旗為天蘭色底,上面有12顆金黃色的星,表示歐洲聯盟12個成員國。製作會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個統一的歐洲,增強人們對歐洲聯盟和歐洲同一性的印象。
歐盟的會徽:1988年1月開始使用,會徽的底呈蘭色,上面12顆星圍成一個圓圈,象徵著歐共體12個成員國,圓圈中間為各成員國國名。

歐盟的主要出版物:《歐洲聯盟公報》、《歐洲聯盟月報》、《歐洲文獻》、《歐洲新聞─對外關係》和《歐洲經濟》等。

歐元:歐盟的統一貨幣為歐元 (euro),1999年1月1日正式啟用。除英國、希臘、瑞典和丹麥外的11個國家於1998年首批成為歐元國。2000年6月,歐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費拉舉行的首腦會議批准希臘加入歐元區。這次會議還決定在2003年以前組建一支5000人的聯合警察部隊,參與處理髮生在歐洲的危機和衝突。2002年1月1日零時,歐元正式流通。

歐盟的主要組織機構有:

歐洲理事會 (European Council):即歐盟首腦會議,由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及歐盟委員會主席組成。其職能是為聯盟提供其發展所需的政治動力,確定聯盟的總體政治方針。負責討論歐洲聯盟的內部建設、重要的對外關係及重大的國際問題。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歐洲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半年。順序基本按本國文字書寫的國名字母排列。歐洲理事會是歐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決策過程中採取協商一致通過的原則。理事會下設總秘書處。

1974年12月,當時的歐共體首腦會議決定,自1975年起使首腦會議制度化,並正式稱為「歐洲理事會」。歐洲理事會由各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以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主席組成,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1987年7月生效的《歐洲單一文件》決定將歐洲理事會納入《羅馬條約》框架。「馬約」則更進一步明確了歐洲理事會的地位和作用,規定「歐洲理事會應為聯盟提供其發展所需的動力,並確定聯盟的總體政治方針」。

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它是歐盟的決策機構,擁有歐盟的絕大部分立法權。部長理事會根據委員會的建議,作出有關歐盟政策的各項重大決策,並根據歐洲聯盟條約,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內政等方面的政府間合作事宜。由於「馬約」賦予了部長理事會以歐洲聯盟範圍內的政府間合作的職責,因此部長理事會自1993年11月8日起稱作「歐盟理事會」。理事會主席國的半年任期及輪任順序與歐洲理事會的相同。理事會總秘書處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

歐盟理事會由歐盟首腦會議和部長理事會兩部分組成。對外實行「三駕馬車」代表制,由現任輪值主席國、下任主席國以及歐盟機構代表組成。歐盟憲法條約草案提出設立歐盟主席一職,對外代表歐盟。

歐盟部長理事會負責日常決策並擁有歐盟立法權。由成員國外長或專業部長組成。其中外長理事會稱為「總務理事會」,處理對外關係和總體政策,每月召開一次會議。

歐盟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包括:常駐代表團委員會,由各成員國駐歐盟的使團長和副使團長組成,每周舉行例會;政治和安全委員會,是處理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事務的「軸心」,由各成員國駐歐盟代表(大使銜)、歐盟委員會代表和理事會秘書長的代表組成,實行輪值主席制,對外實行「三駕馬車」代表制;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下轄秘書長私人辦公室、一個法律處和八個總司。

索拉納為歐盟理事會秘書長兼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主要協助主席國協調成員國對外共同立場,在國際場合代表歐盟。歐盟憲法條約草案提出設歐盟外長一職,將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與歐盟委員會對外關係委員的職能合二為一。

歐盟委員會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歐盟的常設執行機構,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法律大街200號一座十字形的大廈內。歐盟委員會負責實施歐盟條約和歐盟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日常事務,代表歐盟對外聯繫和進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歐盟委員會由來自15個成員國的20人組成,其中法國、德國、英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各有2人,其他成員國各1人。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現任歐盟委員會主席普羅迪,1999年5月任職;歐盟負責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索拉納,1999年任職。

在歐盟實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範圍內,只有建議權和參與權。委員會由20人組成,法、德、英、意、西各2人,其他成員國各1人。

委員會主席人選由各成員國政府征詢歐洲議會意見後共同提名,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成員國政府商議候選人後提名,按此方式提名的委員會主席和其他委員需一並經歐洲議會表決同意,然後由成員國政府共同任命。根據「馬約」,自1995年起,委員會的任期為5年,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

歐洲議會 (European Parliament) :是歐洲聯盟的執行監督、咨詢機構,在某些領域有立法職能,並有部分預算決定權,並可以三分之二多數彈劾歐盟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議會大廈設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議會秘書處設在盧森堡;自1979年起,歐洲議會議員由成員國直接普選產生,任期5年。1999年6月第5屆議會的議員共626名。

歐洲法院:設在盧森堡,是歐盟的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盟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現有15名法官和9名檢察官,由成員國政府共同任命。

歐洲審計院:設在盧森堡,成立於1977年,由12人組成,均由理事會在徵得歐洲議會同意後予以任命。審計院負責審計歐共體及其各機構的帳目,審查歐共體收支狀況,並確保對歐共體財政進行正常管理。

附:歐盟理事會的決策表決機制:

作為歐盟主要的決策和立憲機構,歐盟理事會自誕生之日起,就傾向於盡可能採用「一致通過」表決機制實現決策。但這一機制在實踐中並不容易執行,特別是隨著歐盟成員國數量的增加,「一致通過」表決機制的運用越來越困難,於是就產生了「簡單多數」表決機制和「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其中「有效多數」表決機製成為歐盟理事會的主要表決機制。

一、「一致通過」表決機制

在一些意義重大的問題上,歐盟理事會採用了「一致通過」表決機制,其範圍主要包括:外交與安全、內政司法、稅收、憲法事務、社會保障機制、能源、文化、工業和與發達國家簽署協議等。

二、「簡單多數」表決機制

「簡單多數」表決機制主要用於對程序性決定進行投票表決。歐盟每個成員國只有一票,一項決定以贊同票的多少決定是否被通過。

三、「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理事會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由來已久。1987年生效的《單一歐洲法令》、1993年生效的《馬斯特裡赫特條約》和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條約》都進一步擴大了「有效多數」表決機制的適用範圍。目前,在涉及內部市場、某些教育事務,以及環境、消費者事務和歐盟區域發展基金等問題時一般都會採用「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理事會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又分為以下三種:

一、日前正在使用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在這個表決機制中,歐盟15個成員國視其在歐盟中地位和影響力的不同,分別擁有兩票到10票的表決權。歐盟理事會的總票數為87票,有效多數為62票。這種「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將運用到2004年5月1日。

二、擴大後使用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自2004年5月1日10個準成員國加入歐盟。至同年11月1日,歐盟理事會將使用過渡性表決機制。但從2004年11月起,歐盟理事會將採用《尼斯條約》中規定的新版「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即總票數為321票,有效多數為232票並能夠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員國。

三、正在制定中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正在制定的「歐盟憲法」對「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又有更新,要求有效多數能夠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員國和60%以上的歐盟人口。歐盟計劃從2009年11月起執行這一表決機制,但目前歐盟成員國和準成員國對該表決機制存在很大分歧。

(資料主要來自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