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轉至内容
  2. 跳轉至主選單
  3. 跳轉到更多DW網站

021208 aemr internationaler gerichtshof

Zoran Arbutina2008年12月4日

1873年,國際紅十字會的創始人之一古斯塔•莫瓦尼埃提出,在國際法研究院的框架下成立國際刑事法院。這個法院的作用是貫徹執行國際法以及對踐踏國際法的行為進行懲罰。莫瓦尼埃的這一建議直到130年後才得到實現。2003年,在荷蘭海牙成立了由18名法官組成的國際刑事法院。國際刑事法院遵循的原則是60年前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昨天的一國之"君",明天同樣可能變成階下囚。

https://p.dw.com/p/G9NV
位於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 / dpa

對於滅絕人性的酷刑虐待等嚴重違反人權的行為需要國際法院對其進行懲罰。這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中體現出來。歷史跨越了近半個世紀之後,聯合國安理會終於決定為審判1993年巴爾干地區前南斯拉夫發生的戰爭罪暴行而在荷蘭海牙成立了國際臨時特別法庭。一年後又為審判在盧安達發生的種族大屠殺成立了相似的法庭。

然而,這兩個法庭的成立對曾經參與審判的德國法官沃爾夫岡‧首姆布戈來說確是一件令人感到尷尬的事。他說:"無論是在歐洲層面上,還是在聯合國一級,都缺少一種政治意志及時進行干涉。而建立一個臨時法庭並不能讓人由此就良心安穩。 "

當時臨時法庭的任務在於對違反日內瓦公約以及進行反人道種族屠殺等嚴重罪行進行調查審判。首姆布戈評價臨時法庭的工作時說:"我們對主要責任人的罪行進行了清算。如果說公正存在的話,那麼公正得以實現了。"

然而這些臨時性的特別法庭的管轄職能都是受到限制的,而且也不具備任何強制手段,無法對被告採取真正的懲罰措施。首姆布戈表示,儘管如此,特別法庭還是朝正確的方向向前邁出了一大步。作為國際刑事法院基礎的《羅馬規約》是特別法庭的又一成果。

現如今國際上已有108個國家批准了《羅馬規約》,這當中包括絕大多數歐洲國家以及南美和非洲許多國家。但遺憾的是,美國、俄羅斯、印度、巴基斯坦、伊朗和中國等國家雖然簽署這一規約,但是還沒有批准。首姆布戈說,這並不能掩蓋國際刑事法院成立本身就是一巨大成就的事實。"(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讓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中規定的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變成現實。這意味著,那些曾經被看來'刑不上大夫'的'達官顯貴'同樣需要為自己犯下的罪惡付出代價。而這一威懾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同特別法庭不同,國際刑事法院常設於荷蘭海牙,它的職能範圍覆蓋《羅馬規約》所有批准國。首姆布戈認為,允許各國自由決定是否批准《羅馬規約》並不是最理想的解決之道。如果聯合國規定每個國家有義務批准《羅馬規約》,那麼現在的情況會更好。

為了讓人權得到真正的保障,國際刑事法庭要求各國提供支持並參與合作。為了保證審判的獨立性,一種國際性的能對罪犯進行懲處的力量存在可能也是必要的。首姆布戈說:"不管是被稱作警察也好,還是其它什麼名稱,我們需要有一個組織能夠執行逮捕令。與此同時,聯合國方面應該建立一個長期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司法人才的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