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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荔蕻被限制自由三個月後獲解禁

2011年1月21日

北京時間1月21日上午,北京維權人士王荔蕻在被北京警方軟禁3個多月後重獲自由。軟禁期間,警方曾要求她寫保證書,她被解禁後即在網路上公開了她寫給警方的"不作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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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AP

北京維權人士王荔蕻,曾參與"福建三網友公民關注團"、救助訪民等公民行動。去年10月8日,劉曉波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當天,王荔蕻與其他網友在街頭慶祝,被北京警方傳喚和拘留8天,獲釋後仍被軟禁在家中,期間兩次被送到郊外秘密軟禁地點,截止今天,失去自由計三個月零13天。她也是目前所知的因慶祝諾貝爾和平獎被軟禁時間最長的維權人士。

「這是上頭的命令」
王荔蕻通過電話響德國之聲介紹說:"10月8日,我們在北京地壇公園慶祝劉曉波獲獎,就被警察帶走,然後被拘留8天,出來後將我帶入一個軍隊的秘密招待所軟禁8天,後來因為諾貝爾和平獎頒獎儀式的影響,從12月1號到12月18日警察又將我帶到北京郊外一個渡假村,在這兩個秘密軟禁地點,都派有女警貼身監視,毫無隱私,後來在我的絕食抗議下,才讓我返回家中,在家中軟禁時,有奧運村派出所的警察、協警,還有兩個國保輪流看守,包括外出遛狗他們都要亦步亦趨的跟隨,一直軟禁到今天,最後我戲謔的和警察說,快過年了,你們應該給我置辦年貨,可是他們今天解禁了我。整個過程,問他們原因,他們都會說是上頭的命令,他們也沒辦法。"

對於警察沒有給出任何理由軟禁多天,王荔蕻非常憤怒:"他們憑什麼沒有任何理由就軟禁和剝奪我的自由三個月,警察作為執法者,最起碼自己得守法。現在不是公民不守法,是警察不守法。"

王荔蕻在接受德國之聲的採訪時還介紹:"在第二次被送到郊外秘密地點軟禁時,我經過絕食抗議,警察告訴我有一個好消息,說我能走了,但要求我寫一個保證書,聽到他們的話我非常氣憤,我說'放屁,你們一定把這兩個字和我的態度轉達給你們上級領導',我沒有違法,他們非法關押我,還要我寫保證書,我肯定不會寫。後來奧運村派出所的所長又讓我到派出所,還詢問我是否參加要到樂清參加公民觀察團,我說去哪裡是我的自由,我不向他們保證我去哪裡或是不去哪裡,後來所長反復要求我寫一個文字說明,我就寫了"不作保證書",並且列印了一份給了派出所,但他們要求我當時不要發到網上。"

違反中國法律及國際公約

中國當局以"上頭命令"為由對公民的軟禁行為,是否違法?德國之聲咨詢了中國知名的維權律師滕彪,他認為:"象這種軟禁行為雖然是由警察或政府的工作人員來命令或實施的,但是並沒有合法的手續,嚴格按照法律來說,構成'非法拘禁罪',都是犯罪,政府的工作人員犯罪也應該一視同仁。從去年10月初以來,類似中國的維權人士華澤、王荔蕻這種被軟禁的情況還有很多,中國當局對維權人士軟禁、綁架、強迫失蹤等,這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無論是中國國內的法律還是中國已經加入的國際公約,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

滕彪指出:"軟禁並不是一個法律詞匯,它本身就是在法律之外的。從程序上來說,被軟禁的人可以進行控告,當他瞭解犯罪的事實的情況下就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從程序上可以公安部門、檢察署提出控告,但是不一定有什麼結果,提出這種控訴,也許會有一些像征性的意義。"

作者:吳雨

責編:葉宣

附:王荔蕻的"不作保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署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我被以"其它方法"限制行動自由已經長達三個月;據說我要寫了保證才能獲得自由--但我不能保證;從法理上,讓一個公民寫保證書,保證自己不去做"合法的事"才能有行動自由,是違法的,是對法律的嘲笑;我是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有在自己國家的土地上生活的權利、自由行走的權利;我是一個有良知的人,我不能保證面對苦難時保持沉默,我不能保證面對像錢雲會、唐福珍、李淑蓮……這樣的悲慘事件假裝看不見;假如我面對苦難和惡行保持沉默,那麼下一個被惡行打倒的就是我自己;做為執法者,你們對我的自由予以限制,是違法的,而且已經嚴重影響了我的生活。希望執法相關部門及人員盡快改正你們的違法行為,還我自由。

作者:王荔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