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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救兒童,可以逼供?

轉載或引用務請標明「德國之聲」<br>本站網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4年12月21日

周一,法蘭克福地方法院做出的一項刑事裁決成為德國媒體關注的焦點。原法蘭克福警察局副局長達什納因下令對受審嫌疑人進行人身威脅而受到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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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克福市原警察句副局長達什納因威脅逼供,被判處罰金10800歐元圖片來源: AP

達什納一案在德國曾引起激烈的爭論,警方刑訊逼供固然不對,但在挽救受害者的生命和保障凶手的尊嚴與權利兩者之間,任何一種選擇都是沉重的。

法蘭克福地方法院周一裁定,原該市警察局副局長達什納指使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判決對其罰款10800歐元,緩期一年執行。就是說,只要在這一年內,被告不再次觸犯法律,就可免交罰款,這次初犯也不會作為犯罪記錄進入檔案。達什納雖然被判有罪,但對他的處罰卻十分溫和。這與該案的特殊背景有關。

2002年9月,法蘭克福銀行家馮邁茨勒11歲的兒子被綁架,綁架者向男孩的家庭勒索高額贖金。通過交接贖金的線索,警方拘捕了罪犯蓋夫根,但蓋夫根拒絕說出男孩的下落,警方對他反復審問都沒有結果。由於擔心男孩會有生命危險,負責此案的副局長達什納決定給犯人一點厲害看,他讓手下的工作人員在審訊時威脅蓋夫根,如果拒不交代就會吃苦頭,迫使他說出了藏匿男孩的地點,事後警方發現,蓋夫根在取贖金前就殺死了男孩。


刑罰逼供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允許的

後來蓋夫根翻供,並指控警方對他刑訊逼供,促使檢察署對達什納立案調查。達什納一案的控方-檢察署原本要求對被告處以更高的罰款,但法庭宣佈判決後,檢察官穆勒對結果表示滿意。他解釋說,法庭的裁決表明,警方的違法行為不僅是明令禁止的,而且將受到刑事處罰,這樣的違法舉動是無法用任何理由辯解的,是不可原諒的。檢察官穆勒說,判決傳達的訊號是:德國的國家機構有明確的行為準則,所有機構及其人員都必須遵守。

法庭在陳述理由時指出,警方用威脅的方法強迫犯人做出呈供是不允許的,即使警方的目的是挽救他人的生命。法庭稱,公民的尊嚴不受侵犯,這是法制國家的基本原則。此外歐洲人權公約中禁止刑訊的有關條款也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德國法律,達什納的行為可判處6個月到5年的監禁,但法官選擇對他從輕處罰,因為被告的唯一動機是挽救孩子的生命,而且達什納對他的所作所為從未掩蓋。另外,長時間的司法訴訟已經嚴重影響了達什納的健康。

本案的另一位被告,是執行達什納指示,審訊蓋夫根的警官。他也同樣被緩期處以3600歐元的罰款。兩名被告均表示接受判決,達什納的辯護律師說,他的當事人並不同意法庭的論據,但鑑於健康原因,達什納已經無力再繼續進行漫長的法律訴訟。黑森州內政部長宣佈,有關部門對這兩名前警官的行政調查仍在進行中。

周一,法庭判決公佈後,德國政界的自由派人士,警方代表和國際特赦組織都對這一裁決表示贊同。國際特赦組織秘書長洛赫比勒稱讚這是反對刑訊的一個響亮訊號。但德國人權研究所則認為,對達什納的處罰仍然過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