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少校有拒絕為伊戰效勞的良心自由
2005年6月23日廣告
聯邦行政法院第二國防庭宣佈的判決理由是:在這個案件中,良心自由的基本權利不能由於一道命令而被取消。
這位原少校在2004年4月美英對伊拉克進行戰爭期間,拒絕參加一個電腦程序的研發工作。他的看法是,這種程序不能排除被用於在伊拉克的戰爭行動的可能性。而他視這場伊拉克戰爭為違反國際法的。
後來,軍事法庭判處,把這位少校降級為上尉。少校和部隊都不滿這個判決,分別進入上訴。部隊上訴的要求是把這位少校開除出去。
萊比錫的聯邦法官們認為,即使沒有提出申請,要求被承認為拒絕兵役者,這樣的士兵同樣應該享有良心自由的權利。因此,職業士兵也在原則上享有這條基本權利。軍隊應視為國家權力執行機器的一部分,因此不例外地須按法律辦事,而不能以軍事目的為開脫理由。
法庭說,這位少校令人信服地闡述了他的良心決定,「在這個具體情況下」,命令不能強行驅逐良心自由。相反,聯邦國防軍應該也必須把這位少校調任到其它崗位上去。
聯邦國防部暫時不願就這個判決發表意見。一名女發言人說,在收到書面判決書後才可能作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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