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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中投資協議: 外國NGO「意外中槍」

崔牧
2021年4月2日

《歐中投資協議》文本中,針對在華非政府組織的條款規定其在華高級主管應由中國公民擔任。一名德國基金會的代表對德國之聲表示,一旦這一限制成為現實,將會對歐洲NGO在華營運構成"非常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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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foto Handelsbeziehungen zwischen China und der EU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K.Ohlenschläger

(德國之聲中文網) 歐盟委員會3月中旬公佈的200多頁《歐中投資協議》附件文本中,含有一則和貿易問題並不直接相關的條款:附件2第9條。該條款允許中國政府拒絕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向"非盈利組織"注資、拒絕境外"非盈利組織"在中國境內開設分支機構。

一名不便透露姓名的德國某政治基金會的代表對德國之聲表示,這些天,他本人以及基金會內的同事、其他德國基金會的同行都對該條款"感到非常吃驚","在一份投資協議的文本中居然出現了限制非政府組織的條款,這太不尋常了!"

不過,在這名代表看來,即便協定最終獲得歐洲議會批准、該條款同步生效,基金會在中國境內的運作並不會受到其太多實質性的影響。

這是因為中國2017年出台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以下簡稱"境外NGO法")已經收緊了基金會的活動空間。該法第18條,"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條則規定,境外NGO設立在華代表處時,也必須明確中方的"業務主管單位"。另據第16條,即便沒有開設駐華代表處的NGO在中國境內展開臨時活動,也必須與"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這名代表說,《歐中投資協議》有關外國NGO的條款,"不過是對四年前生效的《境外NGO法》再次確認而已。那部法律對外國NGO的限制已經非常嚴格了。"

Symbolbild Handelsbeziehungen EU - China
中方為何要把限制NGO條款塞進一份貿易協定裡,多少有些令人費解圖片來源: Imago/C. Ohde

"就算能通過 也肯定不會是這個版本"

但是,此次《歐中投資協議》附件文本中,也有《境外NGO法》中所沒有的限制措施。附件2第9條的後半部分寫道:已被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非盈利機構,其負責人應當為中國公民。

一位德國基金會的代表對德國之聲說,一旦這一限制成為現實,將會對歐洲NGO在華營運結構"影響很大";而且,根據中國的法規,註册為NGO的不僅僅是各類基金會,就連歐盟駐華商會、德國駐華商會這樣的機構也被定義為NGO。"不過,附件文本在這裡同樣很巧妙地寫道'中方保留下列權力',這意味著中方並不一定會這麼做。因此,在華營運的外國NGO始終就會擔心中國當局是否會隨時收緊限制。"

不過,這名代表同時也強調,該條款最終是否會隨《歐中投資協議》生效,目前還完全是一個未知數。"以當前歐洲議會內圍繞中國議題的批評性氣氛,這份協議壓根能否獲得批准都是一個問題。即便協議能獲得批准,還會是現在我們所看到的文本嗎?"他還向德國之聲透露,歐盟委員會的一名曾參與《歐中投資協定》談判的官員本人也對文本中出現了限制非盈利組織的內容"感到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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