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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問題和外國人法

錢躍君2003年2月15日

外國人來德工作,如果失業則往往居留也成問題。錢躍君就一封讀者來信,解答了其中涉及到的勞動法和外國人法的問題。

https://p.dw.com/p/3GsG
失業對在德國的外國人不僅僅意味著失業圖片來源: AP

遭遇失業

...

我是來自哈爾濱的一名醫生,去年在北德一家醫院工作,目前暫時無業,大約兩個月後去另一家醫院工作。我不知道在這階段是否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這是否會影響我的居留延長?

...

高* 7月7日於北德

回答

1.失業金問題

失業金分兩類,一個是失業保險金(Arbeitslosegeld),另一類是失業救濟金(Arbeitslosehilfe)。前者是因為您工作時每月繳納了失業保險,所以您理所應當得到失業保險金。而後者則帶有"救濟"的意思,在外國人法的很多領域都將它與通常的社會救濟金 (Sozialhilfe) 同等對待,這就不是非常有利。在剛失業的時候拿的都是前者。

繳納失業保險,從而失業後得到失業保險近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對獲得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勞動法Arbeitsfoerderungsegsetz AFG 有以下限制:

一、隨時可以應勞動局的介紹去工作,

二、在以往的三年中至少有繳納法定社會保險金的工作過260天,且每周至少是18小時的工作,

三、到勞工局報到並申請失業金,

Anspruch auf Arbeitslosengeld hat, wer arbeitslos ist, der Arbeitsvermittlung zur Verfuegung steht, die Anwaltschaftszeit erfuellt, sich beim Arbeitsamt arbeitslos gemeldet und Arbeitslosengeld beantragt hat (§100 Abs.1).

因為在您的居留許可上已經限制了您只能在哪個地方工作,即您不是可以到任何一個勞動局(或其它相應機構)的介紹而去工作,所以您不符合上述條件一,即如果嚴格按照法律來說,您無法得到失業保險金。儘管這點是非常的無理,但這是現實。所以如果您要得申請失業保險金,就一定要盡量避免讓勞動局知道您的簽證附言。如果一般的工作人員並不一定對失業保險的法律細節瞭解得這麼清除,您或許能"矇混過關"。

2.外國人法問題

因為在您的簽證附言上寫了,如果您在某地工作結束,則您居留也同時結束。可見如嚴格按照這個"附言"來說,您在原醫院工作一斷,您的居留其實已經結束,儘管您在形式上您的居留尚未到期。在這種情況下,您就絕對不能提前讓外辦知道,因為萬一外辦很惡,馬上就來中斷您的居留,這就很麻煩。至少等到您已經有了新的工作再去驚動外辦,這時因為您已在德國生活了六個月以上,所以根據外國人法§69 Abs.(3)AuslG,

Beantrag ein Auslaender, der

1. mit einem mit Zustimmung der Auslaenderbehoerde erteilten Visum eingereist ist oder

2. sich seit mehr als sechs Monaten rechtsmaessig im Bundesgebiet aufhaelt,

die Erteilung oder Verlaengerung einer Aufenthaltsgenehmigung, gilt sein Aufenthalt bis zur Entscheidung der Auslaenderbehoerde als erlaubt....

您在尚未去工作、或外辦尚未批下的那段時間的居留就作為合法的 (erlaubt),直到 外辦正式批下。

如果過後外辦拒絕了您,那您就要非常小心了,一方面立即提出"反駁"Widerspruch,一方面就要通過律師向您所在城市外辦所屬的行政法院遞交申請,要求法庭先中斷外辦的行政法院遞交申請,要求法庭先中斷外辦的行政決定的執行。

另外,德語原版的外國人法可在德國各個書店買到,最便宜的,也是我現在手頭用的是:

Deutsches Auslaenderrecht, 16.Auflage

Beck-Text im dtv, 8,00 Euro

ISBN 3-423-05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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