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沒有定論的問題:諷刺的界限何在?
2015年1月13日(德國之聲中文網)差不多一個世紀前,德國諷刺家和記者圖霍爾斯基(Kurt Tucholsky)曾這樣寫道:諷刺是咬齧、嘲笑、唿哨和擂鼓。1919年,他在文章《Was darf Satire?》(諷刺可以做什麼?)裡涉及的問題如今依然為人們所關注,而《查理周刊》遭襲事件更使這一問題獲得了特殊的現實性。
諷刺性作品應該對對象進行嘲笑,且須過分—這是它的本質。若不挑釁,它便不再成其為諷刺。20世紀初,因一篇批評教會的詩作而不得不出庭受審的圖霍爾斯基對「諷刺可以做什麼?」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回答:什麼都可以。
此後,德國諷刺家、漫畫家和記者一再引用這一公式。人們一再叨念這一名言。然而,這句話又始終成為爭議的對象。畢竟,界限總是存在的。
位於漢諾威的德國漫畫及繪畫藝術博物館館長費特爾—利本諾夫(Gisela Vetter-Liebenow)在西德意志電台上表示,如果是褻瀆、誹謗,或者只是為了貶損某人,那便是觸及了底線。
德國新聞標準:「不誹謗宗教」
德國新聞委員會發言人施拉帕特(Oliver Schlappat)指出,「重要的是,必須看到,在每一個諷刺及作為其形象表現手段之一的漫畫的背後都有一個政治的或社會的核心訊息;而只要不是僅為嘲弄某人,或嘲笑某宗教,諷刺便未超出我們認為能夠接受的範圍」。
德國新聞委員會公佈了一般所稱的「新聞標準」,向記者和媒體列出了相關準則和行為建議。不過,這些準則和建議不具約束性。大多數德國媒體及多數自由記者都遵守相關標準。倘某個諷刺作品只為侮辱某宗教,便有悖於德國新聞標準。談及《查理周刊》的漫畫,新聞委員會發言人施拉帕特認為,這些漫畫沒有違反相關新聞標準。
諷刺在德國受特別保護
到目前為止,幾乎所有德國法院在涉及諷刺的審判案中都做出反對設限、贊同新聞自由的裁決。
不過,保障新聞自由的法律始終處於同保護個人隱私權法律之間的較量中。專長媒體權的柏林律師布能貝格(Steffen Bunnenberg)就此表示,重要的是,必須權衡每一個例,例如,法院仔細審看相關的漫畫,弄清楚,它是怎麼畫的,為什麼要畫,是否有對該漫畫的一種特殊的公共利益。然後,法官們根據自己的量度做出裁決。布能貝格律師指出,某些法庭對受害人更友好,某些法庭則更傾向於做出有利於新聞自由的裁決。
「團結非常重要」
出自《查理周刊》遇害漫畫家筆下的那些畫作的發表目前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即使它們侮辱了某些個人的宗教及個人感情,反對其發表的訴訟現在不會有結果。因為,在發生了刺殺事件的背景下,這些漫畫已屬於公共利益。布能貝格律師解釋道,與刺殺行為有關的所有那些漫畫都獲得了重要意義,因此,不會有哪一家法院會裁決禁止發表此前已面世的這些漫畫。他補充說,一個重要的方面始終是發表的數量:發表的報刊越多,這些漫畫的地位便越強大,「在這裡,團結始終非常重要」。
有意詳細瞭解「諷刺可以作什麼?」這一問題的歷史的人不久後便將有機會。漢諾威德國漫畫及繪畫藝術博物館計劃舉辦能反映相關爭論的展覽。館長費特爾—利本諾夫宣佈,即使博物館有可能因此成為刺客的政治目標,引起爭議的默罕默德漫畫也將展出。她強調,不能讓害怕情緒成為向導,否則,恐怖主義分子就成了贏家。她補充說,漫畫享有藝術自由,而藝術自由無界,「人類為此奮鬥了數百年,我們應繼續這麼做」。